2017年6月26日,犯罪嫌疑人魏某某窜至沛县鹿楼镇某村庄受害人刘某家中,撬开羊圈门将一头波尔山羊(两年、雌性,重70余斤)放在摩托车上盗走,经价格认定价值770元。后又将受害人黄某家门口的一条德国牧羊犬(一年三个月,重60斤)用琥珀胆毒镖毒杀后,放摩托车上盗走。
该案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其不法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的财务损失。
犯罪嫌疑人魏某某,以隐蔽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实施盗窃的行为,损害他人财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案犯罪嫌疑人魏某某以盗窃罪被提起公诉。
检察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盗窃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一案,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