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期间,孙某某到沛县张寨镇某村刘某家中,盗窃客厅手提包内人民币680元,在泰山庙大殿内,盗窃功德箱内人民币1950元。经审查,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孙娟娟有期徒刑1年以下,并处罚金。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情节较轻、危害不大,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盗窃罪处罚: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1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至3000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