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9日,犯罪嫌疑人薛某酒后从徐州乘车前往唐沟,因错过车站坐至沛县汽车站下车后,溜达至沛县华茂万和城北侧,发现一辆面包车车门未关死,打开车门欲休息一下,入驾驶室后发现用随身携带的电动车钥匙插入钥匙孔能将该车打火遂萌生将车盗走销赃的想法,在无机动车行驶证的情况下,将车开走。经价格认定物价部门核价该车价值8500元。
该案犯罪嫌疑人薛某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其不法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的财务损失。
犯罪嫌疑人薛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实施盗窃的行为,损害他人财务,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案犯罪嫌疑人薛某以盗窃罪被提起公诉。
检察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盗窃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薛某涉嫌盗窃一案,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薛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