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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顺手牵羊 贪念无边
2018-11-14 09:15:00  来源: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7月4日,在沛县居民点路边某手机维修店内,犯罪嫌疑人程某某以顺手牵羊的形式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的一部黑色苹果7手机,后留于自用,经价格认定价值3500元。

  该案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其不法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的财务损失,该手机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程某某,以隐蔽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实施盗窃的行为,损害他人财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案犯罪嫌疑人程某某以盗窃罪被提起公诉。

  检察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盗窃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一案,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