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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酒后肆意妄为 醒酒追悔莫及
2018-11-16 17:07:00  来源: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6月的一天,白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车到沛城镇某公园北门东侧路南公交站台,为发泄情绪,无故损毁公共财物,砸毁公交站台广告牌2个,经鉴定的广告牌合计价值人民币一万两千余元。

  之后,白某骑电动自行车到某劳务市场等活,等到了一个活,干了小半天,事主给了白某五十元劳务费。白某拿到钱就去买了半斤散酒,酒足饭饱之后,又外出两次买烟和酒,喝的烂醉如泥,等白某清醒之后发现自己已身在派出所。

  犯罪嫌疑人白某作案时年龄已满16周岁,无精神病史,具有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主体资格;犯罪嫌疑人其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客观特征。

  【以案释法】

  本案中被告人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