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某一天下午,被告人焦维维、卢某某被曹某某(已判刑)约集,后前往沛县大屯镇郝寨55号郭某某(已判刑)家中,在明知王某某打假牌的情况下,和王某某推牌九。
曹某某当场敲开骰子,发现里面有铅,便揭穿王某某赌博打假牌并对其殴打,强行将王某某带至沛县某湿地并向其勒索钱财。同日23时许,王某某交付2万元后被释放。经鉴定,王某某左大腿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8年2月份,沛县人民法院对焦某某、卢某某作出判决。
判处焦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罚金两千元。
判处卢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三个月拘役,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检察官释法: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