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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便捷消费以信用为前提 警惕信用卡诈骗
2018-11-19 14:56:00  来源: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6年9月12日,尹某某想在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用信用卡透支购买雪佛兰轿车一辆,便和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一业务员,到了银行,签订了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抵押合同等。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要求:由尹某某申请通过其在银行申办的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以透支方式支付,分期还款。尹某某透支八万余元购车后,因欠他人借款,将车卖掉,归还个人欠款,没有按期归还银行借款,逾期后银行多次催收,还是没有归还,后又在银行多次催收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尹某某关闭联系方式,跑到了外地,躲藏了起来。

  事后,银行客户经理姜某某到派出所报了案,2018年6月18日,尹某某被抓获。在审问过程中,尹某某辩解称自己不是诈骗,只是苦于自己目前没有经济能力归还。2018年11月15日,沛县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对被告人尹某某提起公诉。

  以案释法:

  本案中被告人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信用卡作为一种先消费后结账的先进的消费方式,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是我们也要自我约束,以信用为前提,懂法、守法,警惕“信用卡诈骗”。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