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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骗取别人钱财自己消费 良心不会痛吗?
2018-11-23 09:04:00  来源:沛县人民检察院

  俗话说的好“鱼见食而不见钩,人见利而不见害”。2015年8月份,祝某某、高某某等人到沛县公安局报案称徐某某以装修茶楼、信用卡还款过桥等为由,诈骗他们的资金后逃跑。

  经侦查发现,2010年至2015年8月份,徐某某以经营茶楼、“贷款过桥”等资金用途,需要大量资金周转为由,以支付月息3分至一毛的高额利息为诱饵,诈骗祝某某、高某某等二十多人借款一千多万元。 徐某某在取得上述借款后,没有用于正当的生产经营,绝大多数用于“拆东墙补西墙”归还前期借款本金、利息、购买高档轿车以及房产。

  案发后,徐某某因为还不上被害人的钱,被迫潜逃到外地打工,打工期间更换了联系方式,造成被害人多次上访,被抓获后亦未归还被害群众借款。

  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2018年7月30日,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提起公诉。

  以案释法:

  本案中被告人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备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这个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每个人都在做着发财的美梦,但是要通过合法方式、自身努力去创造财富,想不劳而获骗取别人的钱,等待的只有法律的制裁。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