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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隐藏在坏心情后的“酒胆”
2018-11-27 16:19:00  来源:沛县人民检察院

  近日,赵某某因分手心情烦闷,便邀请好友去某小区喝酒聊天,一吐心中不快。

  在某小区内玩到凌晨两点多,大家都准备各自回家休息,赵某某走到楼下看到自己的车被一辆奔驰车堵住无法开出来,刚刚已消的火气被这件小事再次点燃,赵某某走向这辆奔驰车跟前就朝着车玻璃拍打,心想触发报警器让车主来挪车,但是报警器没有响起,赵某某心中怒火被这辆没有报警的奔驰给惹怒了,掏出口袋里的汽车钥匙向着这辆奔驰车的左侧引擎盖上划去,朋友劝阻,未果。赵某某用车钥匙从左前门一直划到左后门,绕过这辆车尾,跑到副驾驶那一侧,用车钥匙把右侧的车门从前门划到右后门,赵某某出了气,心情平复了,上了朋友的车离开了某小区。经鉴定,奔驰轿车被损毁部位价值人民币一万两千六百余元。事后,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于2018年6月27日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达成和解。

  该案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其不法行为造成了被人的财物损失。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故意毁坏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鉴于赵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依法对赵某某提起公诉。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涉毁坏公私财物一案,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因其系自首,已退赔偿损失,故判处被告人6个月。

  生活中会遇到大大小小的事情影响着我们的情绪,遇到事情时要冷静、理智,三思而后行,做自己情绪的主人。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