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以案释法】明知是赃物也敢收?犯法了你都不知道!
2018-11-30 14:58:00  来源: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9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在丰县某小区、沛县魏庙镇某小区、五段镇某小区采取敲门别锁的方式盗窃三辆电动自行车,廉某在明知该三辆车是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以二千四百元、二千五百元等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唐某某处购买,廉某又以高价将上述车辆出售给于某某等人。后经鉴定,上述三车辆价值人民币一万三千八百元。

  犯罪嫌疑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现有证据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廉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认定犯罪嫌疑人廉某在明知唐某某盗窃三辆电动三轮车,并购买盗窃车辆,涉案价值人民币一万三千八百元。因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唐某某,有立功表现,可以考虑从轻处理。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以案释法: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由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由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但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