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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民以食为天 为牟利竟拿食品做文章
2018-12-07 16:00:00  来源: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6年6月份左右,刘某某的丈夫在商城开始做熟食生意,此前,一个人到刘某某家里来收猪脑、猪鼻骨等东西,刘某某问他煮熟食怎么煮,他说煮熟食用硝煮肉烂的快,肉还提色,然后刘某某就让他下次来的时候带点硝,过了一段时间,这个人又到刘某某家来,给刘某某送来一箱硝,但是刘某某从那之后也没用过硝。

  直到2017年10月份刘某某开始卖熟食的时候,刘某某在煮熟食的时候开始用硝泡洗猪头肉、猪肠子、猪肝等生肉,泡洗完之后刘某某把这些生肉放在锅里用老汤子煮,煮熟之后刘某某就用电动三轮车拉着这些熟食到商城西门处卖。刘某某每次都用几十克泡洗生肉,觉得泡洗生肉又不是将硝放在摊位锅里煮,应该不会被发现,便一直这样泡洗生肉。

  2017年11月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沛县检验检测中心对查获时抽样的熟食样品进行检验,熟猪耳朵的亚硝酸盐含量为55.96mg/kg、熟猪舌的亚硝酸盐含量为36.55mg/kg、熟猪大肠的亚硝酸盐含量为54.42mg/kg、肉汤的亚硝酸盐含量为35.82mg/kg。

  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沛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理。2018年3月,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某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扣押的熟食及25袋亚硝酸盐,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检察官释法

  【犯罪所得之物、所用之物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自首与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