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高某是朋友关系,因为张某信用被拉黑了,张某让高某为自己办了一张建设银行的卡,张某一直用着。2014 年的时候张某发现这个信用卡能贷款,那时张某还不缺钱,张某没有使用。2017 年3 月份的一天,张某朋友甄某某找张某借钱,张某手里没有那么多钱,张某就想用高某的信用卡贷款。张某是用手机银行贷的,直接在手机上操作的手机银行,总共贷了八万三四,现在还没有还。高某也并不知道张某用她的信用卡贷款的事情。
2017 年3月份左右,有个河北的朋友要给张某还钱,让张某办江苏银行的卡,张某就找高某帮忙,张某带高某去的丰县江苏银行办了一张卡,密码和手机号都是留的张某的,张某朋友给张某打了五万元钱。张某在手机上开通了手机银行,发现能贷款,张某就用高某的江苏银行的卡贷了30 万,后来又贷了15 万,张某还了一小部分,剩下的一直没有还。
张某知道这个江苏银行的卡能货款,张某就想让高某给张某介绍几个人再办几张卡,张某就能贷款了。2017年张某就给高某说了,她先给张某介绍的她的同事祖某某,王某某,张某就用祖某某的信用卡在手机银行上贷了不到40万,张某还了一部分,现在还有大约33万元钱没有还。张某又用王某某的江苏信用卡贷了37万,还了一个月或者两个月了,还了15000 元左右。高某和王某某都不知道张某用她们的卡进行贷款。
张某贷款的钱都借给甄某某了,是一个干工程的,借给他是二分的息,甄某某现在跑路了。因为利益的诱惑,张某又看她们的信用卡能贷款出来,张某便瞒着被害人用这笔钱进行周转。
张某都先带她们去银行开通手机银行,把手机号都留的是张某的手机号,这样张某就能在手机上操作手机银行,而且她们本人也收不到信息。建行是张某用的信用卡时间长了,建行给的贷款额度,张某就能在手机银行上直接操作了,不需要去银行里面签字了。江苏银行的也这样,开通手机银行之后,张某就能在手机上直接操作了,也不需要到银行去签字去了,直接在网上审批,贷出来就行了。
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期间,张某就以这种手段分别用高某某、祖某某、王某某的信用卡,冒充其身份通过手机银行进行贷款,合计贷款人民币147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10月某一天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张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9月,沛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张某作出判决,判处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未退赔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以案释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所用之物的处理】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欠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警示】相信大家进入社会之后,多多少少都会有之前的同学朋友找你借身份证,找你办信用卡,有的碍于情面就办了,可能造成的就是案中的结果。及时拒绝这种涉及个人关键信息的事情,其实并不会损伤真正的友谊,但不及时拒绝,可能良好的友谊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了味道。现在求富的心理太重,太多人贪图各种高利贷的诱惑,将血汗钱投进去之后血本无归。想要过更好的生活,就要蹄疾步稳,努力奋斗,才能让自己的生活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