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某天,在沛县某老年公寓工地,袁某某是现场指挥人员,鲍某某是塔吊司机,二人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使用无防护网的平车作为吊运工具,违规进行吊运砖头。由于鲍某某和塔吊在楼房的南面,装砖的地方在楼的北面,卸砖头的地方在楼西面的平台上,鲍某某既看不到装砖头的地方,也看不到卸砖头的地方。
当日上午10时左右,袁某某在没有塔吊信号工资格证的情况下,用对讲机指挥塔吊司机鲍某某将装满砖头的平车从北楼北边的空地上吊运至三楼平台,在平车距离平台二三米的时候,平车上的砖头突然滑落,将平车下面的工人孙某某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鲍某某到沛县某老年公寓干活之前,老年公寓就用这个平车装砖头进行吊运,鲍某某问为什么不用斗,他们说用平车方便,运到地方后直接推走了。鲍某某认为用平车装砖头肯定有安全隐患,但少装点砖头,吊运慢点,应该问题不大,所以鲍某某就同意用平车吊运砖头了。从此,鲍某某一直用平车吊运砖头。袁某某对塔吊指挥也不是很清楚,只是工地老板让他们怎么做,就怎么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袁某某、鲍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鲍某某、袁某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
【以案释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含义】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示】用平车吊砖头,塔吊司机也知道有安全隐患,但是犹豫了以下又同意了,网上经常会有阳台花盆等高空坠物砸死人的新闻,可是这样一车砖头在民工头上,却引不起负责人的注意。应强化安全意识,有安全隐患的工作坚决不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