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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年节将近,当心劣质爆竹!
2019-01-24 10:46:00  来源: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6年一天方某某找到彭某某,请他帮忙销售烟花爆竹,一个月给彭某某3500元工资,彭某某就同意了。2016年10月彭某某到的枣庄台儿庄见到的方某某他们,主要就是帮他们送烟花爆竹,有时也帮他们收款。主要是在山东帮他们销售,也往沛县、丰县送货。

  送货的车是彭某某找的,在台儿庄找的一个厢式货车,驾驶员姓王,他的车没有危险品运输资质。彭某某第一次给他运费是900 元,在台儿庄装的货, 拉了大概170 件鞭炮,装好以后彭某某开了一辆面包车为货车带路到沛县,送货的地点有时方某某是给彭某某发地址,彭某某一般都是下高速后在高速出口附近等拉货的车,然后再一起去送货。

  彭某某每次至沛县来送货都是和同伙王某某联系,运费有时是彭某某结算,有时候是方某某,彭某某也没有记录。每次发货方某某如果不来沛县,她就给彭某某发个单子,说明发多少货多少钱,方某某要是跟车就由她来处理。每次发沛县一般是170件至220件左右,价值2万元左右,接货每次都是方某某亲自联系,彭某某不认识接货人。一般装好货之后,彭某某开面包车比较快,在前面走,货车在后面。如果发现在路上有交警检查的,让彭某某给她电话,然后她来处理,她怕公安查,因为她的烟花鞭炮是私货,没有手续。

  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期间,彭某某、王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帮助方某某(另案处理)从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向沛县运输烟花爆竹,销售给梁某某、绳某某等。彭某某参与运输、销售烟花爆竹4起,销售金额人民币7万余元,王某某参与运输、销售烟花爆竹7起,销售金额人民币10万余元。

  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被告人彭某某、王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2018年3月21日,沛县人民法院对彭某某和王某某做出判决,彭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扣押的烟花爆竹,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以案释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含义】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的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警示】年节将近,一年之中全家团圆最为开心的日子,燃放烟花爆竹是我们的传统风俗,要认准检测合格标志,切莫不能让伪劣产品坏了我们的好心情。对于运输从业者来说,资质也很重要,想要合法从事相关工作,就要认真学习考试,取得资格后再参加相关工作,不然就有可能像案中的王某某一样,锒铛入狱。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