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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邀请”朋友到住处吸食毒品,犯什么法?
2019-01-24 14:46:00  来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7月一天,犯罪嫌疑人陆某某和其朋友张某某、裴某某在一起吃过饭后,共同约好到陆某某租住的房屋中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冰毒由陆某某提供。

  接着,没过几天,裴某某又联系陆某某,提出想到其住处吸食冰毒,陆某某再次拿出冰毒与裴某某两人吸食。

  7月中旬左右,陆某某与其朋友李某联系,称新租了房子,让李某来看看,并想通过李某找找办信用卡的渠道,两人见面后,聊了聊关于办理信用卡的事,之后陆某某主动向李某询问要不要吸食冰毒,后拿出冰毒与李某共同吸食。直至7月底,李某到陆某某住处吸食冰毒共5次。

  最后,由群众匿名举报至派出所案发。

  陆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最终,陆某某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检察官说法:

  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至于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次数、人数以及提供时间的长短,均对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毫无影响,即不论容留几人,也不论容留了几次,以及多长时间,都可构成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