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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捡到的“便宜”,能贪吗?
2019-01-24 14:43:00  来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从前有个诗人说过“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我却用它寻找光明”。这句话用在跑货运的司机身上一点不为过,因为跑货运司机基本上都是夜行者,他们以车为被,以路为家! 在黑夜中奔驰在大大小小的道路上。其中包含了多少辛酸苦辣,只有货运司机能够体会。

  一、弄丢加油卡

  曹东是一名跑货运的大车司机,挂靠在一家货物运输公司上,因为有固定的拉货、送货客源,跑的路线还相对简单一些,但平时工作也是白昼不分,十分辛苦。

  2018年8月3日晚11点,跟往常一样,曹东和跟车司机小胡正常运送货物,看着燃油表上已经到了红色位置,心里有数的曹东把车开到了最近的加油站,给车加满油又继续上路了。

  8月7号,当曹东再次需要给车加油时,翻遍整个驾驶室和钱包、口袋,却怎么也找不到加油卡,跟车司机小胡也未找到。这下曹东急坏了,因为加油卡是运输公司统一配给的,平时事情比较多怕忘记密码,曹东就把密码写在了卡的背面,里面还有余额6000余元,对于曹东来说,辛苦工作一个月也不一定能赚得到6000元。最后两人经过仔细回忆,回想起来是8月3日晚上加油后,当时比较匆忙,加油卡在加油机上忘记拿了。

  二、加油卡被盗刷

  曹东通过查询加油卡的消费记录了解到,在丢失卡的这段时间里,分别在徐州青山泉服务区、河北、内蒙古等地有多次加油记录。他确定,加油卡被人拿走盗刷了,遂即到派出所报了警。

  在调取相关录像后,查实到曹东的加油卡是被一个红色大货车的司机拿走并消费了。查清相关事实后,确定红色大货车司机叫王朔,后经公安机关传唤,其主动到案自首。

  据王朔供述,8月3日晚,当时他往内蒙古送货,行驶至徐州一高速入口处提示燃油不足,遂到最近的加油站排队加油,等轮到他的时候,走到加油机跟前看见加油卡槽内有一张加油卡,他想里面肯定得有钱,当时并不敢使用,就把卡装进自己的裤包里面了,接着就在顺路的青山泉服务区停车,加了1600多块钱的油,沿途在河北、内蒙古等地又进行了多次加油,直到把捡拾到的加油卡消费还剩100多块钱。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王朔将受害人曹东遗忘在加油机上的加油卡(密码写在卡上)拿走,为非法占有卡内财物。后使用该加油卡六次给其货车加油,盗用卡内金额共计人民币6543.8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云龙区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朔主动退还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最终,王朔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以案释法】

  被告人王朔因为一时贪图小便宜,后悔不已,他声称自己也是跑货运的,非常理解被害人丢失卡的心情。而自己的错误行为,不仅给别人造成了损失,也让自己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实属不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