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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这样的二手利润,不该赚!
2019-01-30 10:43:00  来源: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6年10月,犯罪嫌疑人郁某某趁在沛县某鸭厂工作期间,因为手头紧,便萌生盗窃的想法。他先与看门的工作人员沟通好,以各种理由说是借来的车辆,实际上是直接将偷来的电动车骑至同案犯张某所在的二手电动车店里。

  除了偷电动车以外,郁某某还偷电瓶,他偷电瓶也很简单,就是在车棚内,看到有电瓶没上锁的电动车,按下电瓶的开关,然后拎起电瓶,直接越过围墙扔出去,自己再从大门出去,到围墙的另外一边,将自己扔出来的电瓶再带走,还是卖至张某所在的店里。

  郁某某到张某店里,刚开始说是自己不要的电动车,第二次说是自己亲戚不要的电动车,这时张某也知道了,其实郁某某就是盗窃来的车辆。但是张某知道这样的二手车利润空间大,也好卖,因利益熏心,继续收购郁某某所盗窃的二手电动车。

  就这样,从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郁某某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等财物,全部销售给被告人张某,张某明知是赃物仍收购。郁某某盗窃作案4起,均销售给张某,合计价值人民币8800元。

  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中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是赃物仍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中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2018年4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判处张磊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以案释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想想2000年左右,二手自行车市场的火爆,但那也有很大一部分是丢失的赃物。现在自行车不值钱了,这些人便想对电动车及电瓶动歪脑筋,犯罪嫌疑人的思维还是原来的思维,但是社会已经不是当时那个社会了,赃款赃物千万不能碰!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