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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关的窗 欲望的心
2019-01-30 11:09:00  来源: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9月的一天,冯某带着父亲到沛县某医院看病,到了11点多钟冯某带着父亲从医院里面出来,冯某准备带着孙女(3岁左右大)和父亲回家,冯某当时开了一辆电动三轮车,银色的,车子停在医院住院部西边。

  冯某去开车时发现旁边有一辆绿色电三轮,车里有一部手机,一直响,冯某四周看了一下,没有人在附近,车门上面的玻璃没关,当时冯某就起了贪念,当时没敢拿,冯某就把父亲和孙女扶上电车,当走到医院大门时,冯某心想车的玻璃没关,车附近也没有人,就把手机拿走放自己口袋里面。

  出了医院后冯某听见手机响,冯某就把手机给关掉了。到了下午4 点多钟,民警就把冯某带至派出所了,手机当时还在冯某身上,也被民警给查获了。

  2017年9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沛县某卫生院住院部西侧,盗窃李某某停放此处的电动三轮车内的OPPO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600元。

  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案发后,该手机被扣押并发还给李某某,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8年4月,沛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冯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以案释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贪念是魔鬼,不要把它从潘多拉盒子里放出来。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