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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交通肇事莫逃逸
2019-01-30 11:27:00  来源: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6月某天下午两点钟左右,黄某开着一辆面包车从东向西行驶,因黄某路途中走神,在行驶到某个村庄处时,没注意到前方的情况,等看到到前方的王某时,已经规避不及,王某被撞倒路边,然后车子又与路边的大巴相撞,后来车子失控,与前方司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使司某某、王某受伤(后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黄某因为害怕,就驾车离开了。

  黄某当天也没有喝酒,他有B2驾驶证。事后他积极筹了十万元给伤者看病,后来确实不好借钱了,黄某就愿意接受处罚了。

  沛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沛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右下肢损伤等引起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于2017年6月某日主动投案。

  沛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且逃逸,案发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处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以案释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缓刑的条件、禁制令与附加刑的执行】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社区矫正与缓刑考验合格的处理】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警示】

  驾车撞人之后,逃逸只会加重刑期。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