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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真爱路上莫冲动
2019-01-30 11:07:00  来源:沛县人民检察院

  两年来,严某和沈某甲一直在处对象,沈某家人除了沈某二姐,其余人都同意。二姐多次劝沈某和严某分开,沈某不听,二姐警告说:“你不听我的,我管不了你,我弄死他。”

  沈某向严某提起二姐阻挠他们在一起,严某就越想越生气,就给二姐打电话,没有联系到本人,后来二姐打电话过来了,在电话里气势汹汹的质问说:“我没打电话找你,你到打电话找我,怎么着吧,就是我说的,想弄死你。”两人吵了几句,二姐问严某在哪,严某说在**南门,二姐让严某等着,就挂电话了。

  沈某劝严某不要去,严某说不是打架去,是想和二姐说明白。然后,严某自己就骑着电动车就去了,到了约定地点,看到迎面而来一群人,严某就害怕了,这时他想拿电动车充电宝用来防身,在拿充电宝的同时,看到车框里还有一把切瓜用的水果刀,就拿出来,放在了右后裤袋里。

  二姐过来后,说严某以后不能和沈某在一起,说要是在一起,就弄死严某。严某不解反问凭什么,二姐上来就扇其耳光,严某往后退,说不要动手,接着,给二姐一块来的孟某某上来踢严某,并扇其耳光,严某这时都是后退,严某掏手机想报警,刚拿出来,就被人给打掉了,接着二姐把手机给他砸了,孟某某使劲用脚跺严某的手机,严某就往后退,她们就追着严某打,严某被打急了,就拿出那把水果刀,就胡乱对他们刺了几下,

  具体刺着谁,刺了几下,严某也弄不清了,严某抽身往南走,二姐追过来,对严某说你捅伤人了,严某一看刀子上有血,严某也害怕了。后来,公安来了,把严某带警车了,刀子也给公安了。

  整个厮打过程中,严某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现场的李某某、张某某、孟某某、王某某刺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腹部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孟某某右手腕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张某某右大腿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王某某右手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严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1人、轻伤1人、轻微伤2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2018年8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严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以案释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缓刑的条件、禁制令与附加刑的执行】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社区矫正与缓刑考验合格的处理】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警示】

  如果严某没有使用水果刀,可能判处的结果会大不一样,现在监控录像各处都有,只要不是发生危及自身性命的事情,能忍就忍,监控录像会让法律站在你这一边。现在违法成本比之前高了很多,严某这次伤人,他刑期结束之后,和沈某甲的恋情,也很难继续了,二姐也更有理由阻止他们了。确是二姐她们先行侮辱严某,但是犯罪事实是严某更为恶劣,所以做事之前,真的要深思熟虑。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