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甲以前在QQ 群里面,看到有人在里面组织抢红包进行赌博,苏某甲觉得这样挺挣钱的,就在今年9月底的一天,和苏某甲堂弟苏某乙,还有苏某甲邻居张某甲、张某乙在一起商量,苏某甲他们四个人也建立一个这样的群,苏某甲作为庄家,他们三个人也都同意了。
苏某甲把苏某甲自己QQ号的一个以前的同学群改成了“四合院*30-300 禁抢”,把原来群里的同学都踢出去,用这个群专门供人抢红包。张某甲、张某乙负责拉人,苏某乙负责赔付,苏某甲们四个人在群里抢的红包钱,最后都转到苏某乙那里,苏某乙再把赔付的钱付给玩家。
他们四个人每个人先拿出来2000 元,作为启动资金,在10 月某天的时候,苏某甲弄的这个群开始正式运行,刚开始这个群人比较少,后来他们四个就不断的往里拉人,现在这个群里有200人左右。
这个群里面只有庄家能抢红包,玩家发红包,规定的红包金额是最低30元,最高300元,玩家发红包的同时,自己选择数字,数字是0-9 之间。比如,玩家如果发一个数字3, 30元的红包,苏某甲们庄家抢,抢到的红包最后一位是3的话,苏某甲们就会返还给玩家30元,如果抢到的红包里面有两个最后一位是3的话,就赔他了33元,以此类推。
如果玩家没中的话,这些钱就属于苏某甲们四个人了。赔率是他们4人定的,具体是单雷是1倍,双雷是1.1,三雷是1. 2倍,四雷是1.5倍。他们一般是下午一点开盘,没人玩的时候再封盘,晚上开盘的时间不定,一般都是晚上七八点钟左右。他们4人抢了20多万,赔付了20多万,最后亏损了几千元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18年三月,沛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苏某甲犯开设赌场罪,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苏某乙犯开设赌场罪,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张某乙犯开设赌场罪,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退缴赌资人民币八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以案释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含义】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所得之物、所用之物的处理】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缓刑的条件、禁制令与附加刑的执行】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社区矫正与缓刑考验合格的处理】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
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警示】
网络赌博就是这么简单,简单的让人觉得门槛很低,很容易赚钱,没人监管。但实际操作起来,这四个人不止没赚钱,还亏了钱,不管你盈利与否,开设赌场,就要面临牢狱之灾。微信赌博有很多方式,这只是其中之一,新春佳节来临之际,大家在抢红包庆新年的时候,千万注意红包赌博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