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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见钱眼开 熟人之间借钱后又偷钱
2019-01-30 14:02:00  来源:沛县人民检察院

  孙某和王某是朋友,为方便上班都租住沛县**宾馆。孙某、王某房间号819、816,虽然住宾馆,但都是长期租住的房屋,两人房间平时都上锁。

  2015年10月的一天,孙某去王某房间找其借钱的时候,看到王某从放在柜子里的钱包拿出钱。过了没几天,孙某先敲的王某的门,王某没在房间。孙某一看她门也没上锁,就开门进入房间把王某床头黑色钱包里面的几百块钱偷走了。

  孙某花了几十块钱买饭了,剩下的钱被搜查时扣押了,都放在孙某放在床上的紫色手提包里面。

  到案后,孙某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2018年8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孙某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

  【以案释法】

  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警示】这个案件告诉我们,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熟人作案在刑事案件中不在少数,临近春节,很多外地工作的人都准备回家,小偷也会活跃起来,路途中大家一定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