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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
2019-02-22 16:24:00  来源:沛县人民检察院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们的生财之道也是各有高招,但是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要通过合法经营获得财富,不能想着钻法律的空子。

  2017年11月份,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无经济实力的情况下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身份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刘某某开签订了关于沛县某新型社区开发十万平方建设工程承包协议,以该协议为诱饵,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分别跟顾某某签订了10万平方米的劳务大清包工程,收取其保证金20万元;跟谢某某签订了10万平方米的水电发包合同上程,收取其保证金15 万;跟宣某某签订了10 万平方米的劳务大清包合同工程,收取其19万元保证金及2万元食堂保证金;跟任某某签订了10 平方米的水电发包合同,收取其20万元保证金。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收取的顾某某、谢某某、宣某某和任某某四人保证金共计76万元,其中40万元由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自己支配用于某新型社区土地先期建设,剩余保证金被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挥霍。

  2018年2月份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以虚构承建沛县某镇居民安置房阳光城市小区二期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分别与刘某甲签订工程施工协议,向其收取保证金10000元;与刘某乙签订建筑**劳务大清包协议,向其收取保证金15000 元;与葛某某签订水电安装工程式承包合同,该合同被葛某某与杜某某签订合同平移协议书,由葛某某转给了杜某某,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收取杜某某保证金10000元。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收取的这35000元保证金均被其挥霍。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构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