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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醉酒驾车本不该,发生事故后悔迟
2019-02-22 16:46:00  来源: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10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苏C*****二轮摩托车沿某矿区北京路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某公交站台时,与同方向何某某驾驶的苏C*****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后发生争执,何某某报警。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刘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将其带至医院抽取静脉血送检。经检验,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207.6mg/100ml血。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嫌疑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在明知对方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诉了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自首。

  近日,刘某某已被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提起公诉。

  以案释法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机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