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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酒后驾车,还敢争强好胜?
2019-02-22 18:21:00  来源: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2月25日晚上,孙某驾驶自己的小型汽车从家出发去某镇饭店聚会。大概19时许到达目的地,年前来聚会的都是儿时好朋友,孙某就和好友喝起了酒,当时孙某兴致颇高,自己喝了大约二两白酒、喝了七八杯啤酒。20时30分许,孙某吃完饭就结账回家了。孙某当时认为自己没喝晕,就驾驶自己的小型汽车带着朋友回家,当孙某行驶到某路口时感觉前方车辆行驶速度过慢,踩下油门强行别了过去停在了车前发生了纠纷。然后,警察就来了,发现孙某一身酒气,就把孙某带到医院抽血了,经徐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鉴定,静脉血样内检出乙醇,含量172.8mg/100ml

  案例分析

  犯罪嫌疑人孙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抽血后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8mg/100ml血,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近日,孙某已被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提起公诉。

  以案释法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机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