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以案释法】顺手牵羊 逃不出法律的铁网
2019-02-22 17:41:00  来源: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1月至今,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多次在沛县某小区及某电厂盗窃电动车;2018年1月7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在某电厂南门西旁盗取一辆蓝色豪爵电动三轮车,经核价价值人民币2400余元。2018年1月31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在某小区,盗取一辆红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1200余元。2018年2月4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在某小区盗取一辆橘黄色SUPER牌电动自行车,经核价价值人民币1000余元。2018年2月4日,犯罪嫌疑人在某小区盗取一辆银色宗申牌电动三轮车,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690余元,四辆电动车总价值人民币5400余元。

  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多次在沛县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盗取数量电动车,实施盗窃的行为,行为及其恶劣,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该案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以案释法:

  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系作案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