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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道路千万条 安全第一条 喝酒不开车
2019-02-22 18:25:00  来源:沛县人民检察院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是大家都知道的一句话,但是,还是有一部分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事故,追悔莫及。作为一名驾驶者,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一旦放松警惕,就有可能将自己和广大群众置身于危险之中。

  8月的某天,犯罪嫌疑人顾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某村附近时与骑自行车的欧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执勤民警查获,当场带顾某某到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顾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42.7mg/100ml血。2018年11月1日顾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其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明确表示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

  犯罪嫌疑人顾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对社会秩序有很大的影响,构成危险驾驶罪,该案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以案释法:

  犯罪嫌疑人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