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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登记后就失踪的“妻子”
2019-02-26 09:21:00  来源:沛县人民检察院

  近日,沛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诈骗案,覃某(女,32岁)和韦某(女,46岁)是远房老表,韦某称覃某多次请求给其介绍对象,覃某也说了并不是真心过日子,就是为了登记结婚要彩礼钱骗取他人钱财,两人协商骗的钱会平分,韦某心动才答应了。

  2017年的夏天,韦某和覃某通过河北的媒人介绍认识了李某(男,36岁),李某称和覃某才见了不到两次面,说了没几句话,覃某和韦某就提出要求说登记结婚可以,但是要先给彩礼钱,最后李某的父母着急儿子的婚事,给了覃某7万余元的彩礼钱,之后就去了当地的民政局登记结婚了,在登记结婚的两个星期后,覃某以需要回老家办理驾照学车为借口出走不归,李某和家人打电话满大街的贴寻人启事也没有找到覃某和韦某。在没有和李某办理离婚的情况下,2017年11月份的一天,覃某又去找了韦某,韦某了解情况后,并没有耐心规劝覃某要回到李某家中好好过日子,而是又通过一个山东梁山的媒人介绍认识了马某(男,38岁),马某称覃某和韦某就是以登记结婚要彩礼钱为由骗了其近9万元,后以回老家看望亲人为借口出走不归。覃某和韦某都是明知不会和李某、马某好好过日子的情况下,以登记结婚要彩礼为由骗取钱财,拿婚姻当儿戏,无视婚姻法的规定。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覃某对诈骗的事实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18年10月31日,该案的被告人覃某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检察官有话说:本案中,被告人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