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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上阵”不离父子兵,共同盗窃落法网
2019-03-08 11:25: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6月19日,司某某父子二人涉嫌盗窃案获一审判决。

  2018年初,被告人司某甲到离家不远汽车修理店学修车,发现汽车零部件挺值钱,而一些修理店夜晚把一些笨重废旧零件堆在店门口,司某甲产生的偷走卖钱的想法。但是这些笨重的零件他一个人弄不动,回家与其父亲司某乙一说,没想到其司某乙非但没有对其制止,反而帮助共同实施盗窃9起,先后到沛县杨屯镇、龙固镇、大屯镇等处的汽配修理店门前,盗窃废旧的变速箱、柴油机机头、车毂等物,后销售给废品收购站,价值人民币3500余元。

  父母是孩子第一任老师,应当教育孩子违法的事情不能做。学法、守法是做人最基本的原则。本案中,作为父亲的司某乙,不仅没有在孩子可能走上歧路时引导、规劝,反而与孩子一起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等待他们的必然是法律的严惩。

  最终,被告人司某甲犯盗窃罪,被沛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司某乙犯盗窃罪被沛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具体规定如下: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武器图形或者死刑,并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