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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屡次盗窃不悔改的惯犯 法律必将严惩
2019-03-08 15:15: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在2017年夏天,刘某某把沛县汉街*服装店门把手抽掉进店盗窃,在收银台偷了两千七百余元现金,又偷了一些衣服、鞋子、腰带、背包、袜子、内裤。刘某某离开的时候把门把手恢复原状的。当天刘某某经过沛县*小区旁水果店,看到门没关好,用同样的方式进入店铺盗窃,在收银台偷了几百元现金。

  没过多久,刘某某到沛县城管局对面的水果店实施盗窃,在收银台抽屉里偷了三千余元现金和一个钱包,钱包里面有100 块钱和三块玉或者翡翠,白天刘某某就把其中两块玉给扔到路上了,因为他觉得像假的。还在收银台下面偷了三条大天叶(黄金叶)香烟和三条彩苏香烟,刘某某自己先拆了一条彩苏吸的,隔了两三天,刘某某自己坐车去宿迁市区,随便找了一家烟酒店,把三条大金叶和一条彩苏给卖了,共卖了三千块钱;

  中秋将至,某天夜里三点钟左右,刘某某用同样的手法盗窃了一家商店,里面有一箱柔和双沟酒,上面写着68一瓶,酒刘某某偷走自己留着喝了;又过了一个星期左右,刘某某自己到了沛县*国际小区附近一家冷面店,把门把手抽掉进去的,在收银台抽屉里偷了400多块钱,离开时把门把手恢复原状走的。

  经查明,2012年12月份至2017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预谋盗窃后,分别到沛县沛城镇、胡寨镇、新城区等地,采取破坏门把手入室、爬窗入室的方法,进入张某甲、顾某某等人经营的沿街店铺内,盗窃现金及手机、香烟、电动自行车等物,共计作案16起,合计价值人民币3万余元。

  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018年5月,沛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以案释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刑,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刘某某也算是偷了一辈子,从看守所出来没多久,就再次因为盗窃进去,反反复复。盗窃惯犯以为自己是老手,不会被发现,可是科技在进步,对付犯罪分子的手段也在进步,没有抓不到的小偷。同时,作为开店的经营者,对于自己店铺的安全,要多留意,刘某某很容易就把店面的门打开,这种小偷可以抓住,但是各位店主的损失,可就不一定能够完全追回来了。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