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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没有抓不住的小偷 天使还是魔鬼一念之间
2019-03-08 16:23: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勤劳、诚信自古便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任何事物都有着它的对立面,当贪婪的邪念出现时,应当将其扼杀在摇篮里。觊觎他人财物,通过非法手段获得,以满足自己对物质的需求,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无视法律,铤而走险,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017年6月14日邢某某到沛县沛城街道办事处*小区5号楼2单元楼前,盗窃闫某某的金彭牌封闭式电动三轮车1辆(价值人民币4433元),出售给崔某某,后被侦查机关扣押。

  到案后,被告人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以案释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刑,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