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以案释法】为自己出行方便,破坏交通公共设施
2019-03-25 11:19: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6年10月,马某为了其坐落在沛县大屯16K西省道S321路旁的工厂车辆行人通行方便,马某擅自两次将其工厂门前已于2016年9月修好并实际通车的省道S321线6K+300M处护栏拆除19.4米,其中第一次将护板卸下仍在原地,被施工人员修复后马某第二次使用螺丝刀、铲车、钢丝梗等将护栏的护板、立柱等完全拆除扔到路南小沟旁,并导致护板、立柱丢失。经沛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毁坏的护栏价值8630元。

  【以案释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颠、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示】

  护栏应当属于交通设施,马某为了自己的出行方便破坏交通设施,先是阻挠施工人员安装护栏,后有陆续两次将护栏予以拆除,在施工人员前来维护时,又先后两次予以阻挠,属于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且已经造成了两起事故,实际已侵害到了不特定人的公共安全。

  编辑:蔡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