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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微商为销售保健品 建群传播淫秽视频 警示:营销方式要合法
2019-04-18 10:20: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胡某某用“姗姗”这个微信号创建了群以后,发布了群公告,将她发展的客户拉进群,让他们按照群公告拉人,拉到一定数量的人进来以后就在群内发黄色视频或者黄色视频的链接。她要求每个成员拉10个男性成员进群,不允许拉女性和微商进来,否则双踢,每天定期更新福利。这个群里的淫秽视频是胡某某在网上找的一个发片手发的,“发片手”就是专门在微信群里发黄色淫秽视频或者这种视频链接的人,平均每天发三次或者更多次,按月收费,都是50元钱一个月,很快群里就有了一百多成员,最多的时候有二百多人,后来有人反映群里的视频链接有的点不开,胡某某就不用“发片手”发视频了,用自己的“姗姗”和“奋斗”两个号发淫秽视频。

  后来有一天,在网上看到了有人因为发黄片被判刑的事,胡某某感到害怕就把群解散了,并把和发淫秽视频的所有的有关的微信号都删除了,后来有原来的客户问胡某某为什么不发福利了,胡某某就告诉他们腾讯严查,不敢发了。

  胡某某为了吸引客户购买她的保健品,才创建这种“福利群”。她是在微信里销售物品的微商,为了在微商上做广告,就建立了这个群,为了增加群内的男性成员,就在群内发布淫秽视频,拉到成员以后,胡某某让群内的成员都加胡某某好友,这样胡某某在朋友圈内发广告的时候,他们在自己的朋友圈内就可以看到胡某某发的广告了,如果他们有需要购买的产品的,就可以和胡某某联系了。

  胡某某销售的保健品内是否添加的化学物质她不清楚,销售给胡某某的保健品人说这个牌子的保健品是国家政府支持的,都是纯中药的,没有任何化学元素。

  胡某某从上家那里购买了这些产品,在微信上和胡某某的客户联系,有需要这些产品的,胡某某就通过快递把产品给他们发过去,钱是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给胡某某的,价格比胡某某的进价高一些,胡某某在中间赚个差价。

  经鉴定,胡某某在群里发送的90多部色情视频均属于淫秽物品。

  胡某某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5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胡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以案释法】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缓刑的条件、禁制令与附加刑的执行】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社区矫正与缓刑考验合格的处理】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警示】

  现在市场经济活力进一步被释放,微商这个群体也越来越大,微商卖正品商品没问题,但是这种营销方式就触犯法律了,所有网民要齐心协力,共同维护互联网良好风气。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