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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做一个合格的纳税人
2019-04-12 16:09: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一科学论断,是与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本质是完全一致的。改革开放30年,解放思想是解放思想的30年,是我们坚定不移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宝贵财富。我们只有进一步解放思想,才能坚持“科学发展观”中,更好的发挥税收的作用;才能更好的为经济繁荣发展、民主改善提高做出新贡献。

  每一个纳税人,都应严格遵循纳税制度,这是促进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好途径。采用投机取巧的手段,躲避纳税的义务,将会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影响国家建设,极不利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

  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徐州某某有限公司、纪某某、张某某,租赁魏庙镇某某村某某组黄某某的出租屋,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收购发票用来抵扣税款。泉州某某鞋业有限公司、宜丰县某某鞋业有限公司、万载县某某有限公司、万载某某有限公司、万载县某某鞋帽制品厂、万载县某某厂增值税专用发票110份,发票总金额1000万余元,税额180万余元,价税合计1200万余元。马某某收取任某某票面金额百分之0.2的开票费,收到开票费合计约1000余元。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虚开的税额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