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7年5月初的一天,当时天很热,张某某来安国跟着别人干活,到安国三叉路口附近,看到路边东侧有停车的地方,那个时候张某某就想着要是能偷几块电瓶卖钱补贴家庭就好了。
后来,张某某回到家就想着怎么去偷电瓶,在今年五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张某某骑着张某某的电动二轮车,走从龙固到朱王庄沙河沿河公路,走了一会,变成南北路,接着就是往南走,走到张某某上次看到很多停车的地方,张某某看到路边靠东侧有个红色大的耙地机,车头上有一个黑色电瓶,然后张某某把电车停到耙地机旁边,张某某看到电瓶上有电线,张某某就用手拽电线,把连接电瓶的线拽掉,把电瓶放在张某某的电动车脚蹬的地方,然后张某某骑电车原路返回,回到家里,将电瓶放在自家农用三轮车底下,在用布盖起来了。
又过了十几天,张某某还是走的上次的路线,来到停车的地方,顺着路往东南走看到一个白色板房旁边有一辆红色的割麦机,张某某就想偷这辆车的电瓶,这辆车后面位置放着两个电瓶,电瓶是黑色的,电瓶上面是铁皮盖着,然后张某某用钳子把铁皮上的螺丝拧掉,把电瓶上的电线握断了,接着张某某把电瓶放在电车踏板上。然后就回龙固了,第二天白天,有个溜乡收电瓶的从他家附近过,张某某就把电瓶卖了。
在2017年6月份某日晚上,张某某来到安国镇某地路边,看到一辆蓝色四轮汽车,车身有两块电瓶,电瓶是用绳子捆车上的。然后,张某某把绳子解开,把电瓶上的电线接头掰断,再将电瓶放张某某电车踏板上,顺着小路往北回的龙固。第二天早上,张某某把这两块电瓶卖给溜乡收电瓶的了。
过了一天,还是晚上十二点钟左右,张某某走到安国某地的三叉路口,然后又往南走第一个十字路口往西,看到路边街面上有几辆电动二轮车,其中有一辆粉红色电动车有电瓶,然后张某某卸下来,把电瓶放在张某某电车踏板上,往西走了几百米,就被派出所的抓到了。
张某某有两个孩子,媳妇基本没什么收入,全靠张某某一人,收入甚微就想着去偷,家人也不知道他盗窃这事。
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4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以案释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穷不是理由,穷更不能当成你违法犯罪的理由,人穷志不穷,应当走正道、务正业!就像现在精准扶贫所讲,扶贫要与扶志和扶智结合,志气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