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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以为打推销电话只是营销手段?警示:侵犯公民信息是违法犯罪
2019-05-07 11:39: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徐某某在深圳某工厂当保安,认识了一个微信号叫“湖南**”的人,他推荐徐某某做小饰品生意,徐某某从网上进货,进的手链等小饰品,徐某某问“湖南**”怎么卖,他教徐某某在网上搜素,徐某某联系到一个叫“企业**”的人,徐某某从他那里买了几百条企业信息。

  后来徐某某又从一个叫“资源**”的人手中购买了几百条条淘宝交易信息,又送了徐某某一些淘宝天津买家信息,徐某某存在QQ文件里面了。“企业**”和“资源**”也不是同一个人。

  徐某某利用快递给花钱买到的个人信息所在地发小饰品,并打电话推荐产品,但货物基本上都被拒收,徐某某并没有盈利。

  徐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10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徐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当今社会,很多人经常收到各种类型的骚扰电话,自己个人信息如同“裸奔”。甚至,有些诈骗团伙会根据获得的信息进行诈骗。而从个人角度而言,公民日常生活中要注意增强防范意识,诸如给一些小礼品索要电话号码和名字的,一定要格外小心。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