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以案释法】为牟利在禁采区采砂 破坏环境必将受到严惩
2019-05-07 15:28: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龚某某原来一直跑运输船,2015年2月份的一天,龚某某姐夫陈某某找到他说:“咱合伙买个采砂泵采砂吧”,龚某某就同意了,每人出60 万,各占50%的股份,当时他们商量好陈某某不去管理,龚某某负责采砂泵的日常管理,另外开龚某某一份工资。商量好后龚某某在骆马湖买了一个采砂船,然后把采砂船拖到沛县龙固湖那儿,沙塘的人给龚某某找的采砂工人。

  龚某某买采砂船的时候,准备在当地干,后来孟某某在骆马湖找到龚某某说到他那去干,那儿沙层好,看行情交塘费,龚某某就同意了。

  2015年5月份微山县的执法部门把龚某某的沙船烧了,龚某某就修理一直修到8月份,这段时间就没有采砂,龚某某去年3月份到5月份干了2个月,那是刚开始干,不会采,8月份修好后就开始采砂,到2016年3月份的时候龚某某的采砂船又被微山县渔管委烧了,龚某某又开始维修,修了一个星期,从2015年9月份一直到2016年3月份龚某某的沙泵平均起来一天能采300吨,这期间采了7个月的沙子,除去各种原因,一共采砂三万多吨。船在又被烧后龚某某就和姐夫陈某某商量把沙船以80 万的价格卖掉了。

  采砂船用的柴油是张某某和孙某某的,他们是合伙的,他们有个油船专门用来给采砂船加油,龚某某采砂的时候就有来来往往的船排队买沙,龚某某采出来的沙子都卖给他们了,那些人龚某某都不认识。龚某某的沙子一共卖了100多万,具体数目龚某某说不清,龚某某也不记账。龚某某采砂根据行情交塘费,刚开始一吨交4元,后来慢慢的涨上去了,最多的时候每吨要交15元,龚某某一共交了40多万的塘费。

  龚某某和陈某某按照五五分成,但是没有赚钱,就没分到钱,后来沙船卖了80 万,龚某某和陈某某一人分各了40 万。

  陈某某也没去过龙固湖,他入的干股,全权交给龚某某管理。

  龚某某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他采砂的地方政府不让采砂,那地方是禁采区,微山县的执法部门经常来检查、烧船不让采砂,周围的大堤上也都有不让采砂宣传标语,但是龚某某花大钱买来沙泵了,龚某某也知道他的采砂行为是违法的,但是想赚钱,就硬着头皮干。案发后,龚某某、陈某某分别于2016年7月、2017年7月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龚某某、陈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禁采区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陈某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2018年11月,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龚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陈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龚某某违法所得十八万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沛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 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含义】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所用之物的处理】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的条件、禁制令与附加刑的执行】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在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警示】

  共同犯罪并不是说一定只有实际行动才能是共同犯罪,这也警示我们,投资的时候,也要搞清楚所投资的项目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知法犯法、以身试法,破坏绿水青山,法律必将严惩。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