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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暗售有毒有害性保健品当噱头 店主被判刑
2019-05-07 12:44: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高某某在沛县栖山镇开一家药店,他在店内销售“壮阳**”药品。2018年1月某日下午,高某某和他妻子在药店里包饺子,这时进来一个小伙子,二三十岁左右,他进店就问有壮阳药吗,高某某说有。高某某给他从货架上拿了一个国药准字的保健药,那个药名高某某记不清了。那个小伙子说这个不行,还有其他的吗?高某某从药店柜台后面楼梯间拿了半瓶“壮阳**”,因为国家不让销售这种保健壮阳药,高某某就把这药藏到楼梯间了。这个药卖的就剩半瓶了,里面还有几粒,高某某拿出来以后,那个小伙子就说要买这半瓶。他问多少钱,高某某说一粒五块钱,小伙子就用微信付了款,然后就走了。“壮阳**”这个药的药品性质具体成分高某某不知道,就是壮阳的性药。

  公安机关在2017 年的时候也到高某某的药店内告知高某某《沛县保健食品安全销售告知书》上的内容了,告知书说这类壮阳药里面含有毒有害的成分,不能销售,告知书上也是高某某签的字。高某某觉得这种药店里得有,用来吸引人,要是没有的话,买药的人就少了。这种药一般都是五六十岁的男性过来买,高某某卖的也不多。经鉴定,“壮阳**”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不符合标准要求。

  高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8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高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虽然只有几十元,但是触犯了刑法,惩处必严,希望其他的同样从事非法经营的经营者,能够悬崖勒马,能在经营的同时,自发的想到保健食品安全的问题,做合法经营者。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