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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盗贼钻得出门缝 但钻不出法律的铁网
2019-05-14 17:17: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4月份,沛县安国镇**村的李某甲了解到本庄的李某乙家这几天没人,想去他家偷点东西。

  李某甲到了李某乙家东边的老院子,当时老院子的门已经锈了,大门是锁着的,李某甲就把门缝下面掰开从门缝里面钻了进去。李某甲看到在东屋门北侧有两袋花生、一袋子豆子,李某甲就把这两袋子花生、一袋子豆子扛到大门底下,先后把三袋子粮食慢慢的从门里弄到了门外,然后自己也从门缝钻出来。李某甲把粮食扛到东边不远树林子里,接着,李某甲回到家骑的自行车来到树林子,把花生和豆子装在车子上带走了,骑着车子先到安国街上的一家油坊,把豆子卖给店主了,按两块多一斤卖的。然后李某甲又骑车子到安国市场,把两袋花生卖给一个小摊贩,按3 块钱一斤卖的。总共卖了这300多块钱(实际价值700多元),这些钱都被李某甲日常开销花了。

  到案后,李某甲对盗窃行为很后悔,保证以后一定改正,此外,李某甲家人赔偿被害人人民币600元。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5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李某甲有犯罪前科,还不思悔改,虽然偷的东西金额不大,但是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也提醒广大群众,要有防盗意识,生锈、损坏的门锁要及时更换,能避免窃贼的临时起意。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