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某日早上,开某某开着小货车到沛县大屯吃早点,开某某当时把车停在某超市门口附近,当时超市的男老板不让停在那里,开某某就和老板发生了口角。后来也被周围群众劝开了。中午的时候,开某某和大屯的朋友喝酒,开某某喝了半斤白酒。下午三点左右开某某就回家了,回家后,开某某越想早上的事越生气,就去找超市男老板说理。见面后开某某和老板没说几句话又吵起来了。开某某当时觉得很没面子,返回家后开了一辆油电两用的四轮车回来,把车停在他家超市的西门口。接着又返回家,把家里的一辆轿车开过来停在他家超市北门附近。超市的老板一看开某某开车堵他家的超市门了就打110 报警,民警来到后就把开某某带回派出所了。派出所的民警一看开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就把开某某移交给辖区交警中队了。交警来到后对开某某进行酒精吹气检测,然后就带开某某去沛县华佗医院抽血了,开某某自己有机动车驾驶证。
2017 年6 月,经徐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开某某静脉血样内检出乙醇,含量超标。
开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这还不同于一般应酬完之后的酒驾,开某某原本没开车,却因为早上的争吵心中怒火未消,借着酒劲开车去“讨回公道”。日常生活中我们驾车停车时也要注意,不要随便停放,尤其是不能停在正在营业的商铺门口,以免影响他人正常经营。不能为了自己方便而给别人带来麻烦,己所不欲勿施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