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肖某某和朋友们在沛县某镇新开的饭店吃饭。肖某某喝了七八两白酒和一瓶啤酒。喝完酒大约晚上十点多钟。肖某某开车回老家,行驶路上他感觉自己晕的不能开车了,就把车停下来坐在驾驶座上睡着了。后来交警来到现场疏导交通后,看到肖某某在车里,就给肖某某吹气进行酒精检测,结果是l6Omg/l00ml,就带肖某某去医院抽血了。
犯罪嫌疑人肖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10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肖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肖某某明显能感觉到自己不能再继续开车而停车,这避免了更加严重的后果,但是停车之前的醉驾法律也将严惩。酒后开车导致伤亡的事故越来越多,所以喝酒一定不要开车,出现什么程度的危害,不是醉酒状态的人可以掌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