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底的时候,吴某某赌博欠了他人几万元,看到别人通过诈骗的手段骗取了钱财,就跟别人学着做。
吴某某买了个诺基亚手机,买了几张没有名字的手机卡,在网上查手机号段,一个个打,接通之后吴某某就让对方第二天到吴某某办公室来一下,如果对方问吴某某是不是某某,吴某某就说是的。吴某某让对方把号码记一下,说这是自己的新号。
第二天早上,吴某某会再给对方打电话联系,问对方来了吗,让对方找个地方等一下。吴某某接着说要给领导送礼,不方便收现金红包,让对方加领导微信给领导转账。吴某某会问对方有多少钱,对方说有多少吴某某就让对方转多少,有的吴某某还会让他们继续转。对方发现之后,吴某某就把电话卡扔掉不用了。吴某某通过这种方式,骗取了刘某某4000余元,案发后,2018年5月,吴某某退还了刘某某4000余元。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采用电信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8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谎称是“领导”,让你去他办公室一趟,这样的诈骗套路不少人都知道,但在某种特定环境或者是口音很像的情况下,的确真假难分。但对于“领导”提出的汇款转账等行为,应提高警惕。提醒广大市民看清犯罪分子作案手段,小心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