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以案释法】邻里互助显温情 超载接送学生被刑罚
2019-09-18 11:19: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王尔玉

  2017年9月,吴某某用自家面包车从沛县某中学载了14名学生,接了学生以后吴某某准备回家,行驶到外环一处路口被执勤交警查获。

  2017年5月,吴某某爱人徐某某因电击严重烧伤,邻居就帮吴某某接送孩子,为了偿还爱人住院期间邻居对自家的帮助,吴某某在沛县这几天就帮一个村上的邻居接送学生上学。吴某某平常一车拉多少学生不固定,有时2-8名学生,有时10名学生左右,今天是最多的14名学生。

  吴某某驾驶的面包车没有脱审,不是营运车辆,机动车核定载是8人,吴某某也有C1驾驶证。到案后,吴某某如实交代自己危险驾驶的事实。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9年2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禁止吴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超载运输活动。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的条件、禁制令与附加刑的执行】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社区矫正与缓刑考验合格的处理】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警示】

  在沛县地区,危险驾驶罪极少判缓刑,鉴于吴某某家的特殊情况,加上邻居之间的证明,法院判处了缓刑,这也体现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每个人都有生活困难的时候,邻里之间相互帮助显温情。当前道路汽车越来越多,载人不能超过核定数量,看看前几年频发的校车事故,都是血淋淋的教训。法院这次判罚,算是给吴某某一个提醒,也是给公众一个交代。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