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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男子伪造证件作抵押并以高息为诱饵诈骗被判8年 警示:大数据让罪犯无处遁形
2019-09-24 16:22: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朱悦然

  张某某的房子有三层,一层有两间共六间,总共有200平米左右。张某某把房子抵押给五六个人。张某某都给了他们在网上伪造的假的房产证。

  之前做生意赚的钱还不起利息了,累计了六、七十万,没有办法,就只能借高利贷了。张某某就开始造一些假的房产证。后来被害人通过查询发现张某某用假证给好多家做抵押,债主就找张某某,张某某没有办法就跑外地打工躲避债务。

  2016年至2018年3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伪造国有土地使用证、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以房屋抵押或签订买卖协议的方式,向被害人借款人民币40余万。同时,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高息诱惑,向被害人借款人民币近80万元,合计诈骗人民币近120万元。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诈骗被害人,数额巨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2019年3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剩余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所用之物的处理】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警示】

  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就是让所有的信息资源透明化,防止权力滥用,也避免诈骗分子利用管理漏洞。被害人的及时发现也阻止了张某某继续诈骗的可能。大数据和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