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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车主大意忘关窗 男子伺机盗走车辆进班房
2019-09-24 16:53: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朱悦然

  2018年1月某日,在丰县一个大型超市门口,张某某看到一辆蓝色封闭式电动三轮车右侧窗户没关,顿起贪心,他把手从车窗伸进去打开了车门,把车子打火线接上就把车子骑走了。

  第二天,张某某买了一把锁把车子原来的锁换掉。看到有求购电动三轮车的,张某某就和购车人联系,谈好价格,对方看了看车子就给了张某某钱,然后把车子骑走了。

  过了没几天,张某某还是用这种方式在沛县盗窃一辆电动车,然后转手卖给其他人,盗窃合计人民币近9000元。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近9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6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现在大型电动三轮车日益增多,车主有时候把钥匙拔下来疏忽了关车窗,这样会引来贪心的贼。有的顺手牵羊车内财物,像上述案例中,窃贼直接把车开走的更是让车主损失惨重,所以日常生活中,车主离开时一定注意关好车窗上好锁。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