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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家族系列作案?查清事实全部移送起诉!
2020-05-27 15:11: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孔某甲、孔某乙、宁某某、孔某丙、孔某丁、孔某戊、孔某己等人预谋盗窃后,交叉结伙,在山东省宁阳县、新泰市、安徽省萧县、江苏省沛县等地多次实施盗窃。被告人孔某甲参与盗窃作案20起,盗窃价值合计人民币603287元、被告人孔某乙参与盗窃作案20起,盗窃价值合计人民币603287元、被告人宁某某参与盗窃作案17起,盗窃价值合计人民币532647元、被告人孔某丙参与盗窃作案13起,盗窃价值合计人民币411660元、被告人孔某丁参与盗窃作案6起,盗窃价值合计人民币260882元、被告人孔某戊参与盗窃作案7起,盗窃价值合计人民币328237元、被告人孔某己参与盗窃作案13起,盗窃价值合计人民币449373元。

  被告人被告人孔某甲、孔某乙、宁某某、孔某丙、孔某丁、孔某戊、孔某己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以案释法】

  根据盗窃数额和相关情节,在下列对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入户盗窃、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数额未达较大起点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种情形,增加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盗窃数额达2000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盗窃数额达1000元,不满20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一)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二件的,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2)盗窃数额达5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盗窃数额达2.5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2.5万元以上,未达5万元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件或者三级文物一件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超过三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盗窃国家三级文物二件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盗窃数额达4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3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盗窃数额达20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20万元以上,未达40万元的,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三件或者二级文物一件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超过三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盗窃国有馆藏二级文物超过一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盗窃的文物中包含一般文物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以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但盗窃未遂的,应根据相应的犯罪数额和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综合考虑犯罪未遂等量刑情节后决定宣告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并具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等情形的;

  (2)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3)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4)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在医院盗窃病人或其亲友财物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7)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8)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9)为违法犯罪活动而盗窃或将盗窃的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10)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减少基准刑:

  (1)因生活、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将部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按比例减少刑期。

  (3)盗窃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家属、近亲属的谅解程度,减少基准刑的20﹪—50﹪。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盗窃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先决定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进行比较,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未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未遂部分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既遂部分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

  编辑:蔡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