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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乞丐?窃贼?双重身份掩人耳目 警示:保护好自己的财物
2020-07-17 16:15: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李萍

  2018年春节过后,程某某一直在沛县县城流浪,平时靠要饭生活。有一天程某某在沛县金鹰商场门口要饭的时候认识了同为要饭人员的宋某某(另案处理),宋某某当时和程某某说以后咱们一起要饭再偷点别人的东西换钱花,后来两个人就一起要饭并且开始偷别人的东西。

  2018年4月份,宋某某和程某某两人步行到了沛县商都市场北门附近,宋某某看到一辆三轮车上放着一袋牛肉,宋某某让程某某望风,趁没人注意他直接把这辆三轮车的牛肉给拿走了,程某某拿着偷来的这袋牛肉,卖给了一家饭店。

  程某某和宋某某就这样通过沿街乞讨,并盯着那些没上锁电动车、汽车,通过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伍仟余元。

  犯罪嫌疑人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2018年10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也许平时我们不注意的人正在关注着我们举动,不法分子有了乞丐这个身份的伪装,就有了更多的可趁之机。提醒广大群众,在对弱者产生同情心给予帮助的同时,也要好好保护随身携带的贵重财物。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