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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有毒的狗肉 警示:生财有道 不能危害公众健康
2020-08-03 10:02: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李萍

  狗肉是沛县的特产之一,在沛县可以到处都能看到卖狗肉的店铺,沛县人民也都非常热爱吃狗配烧饼,但是就是有一些人为了牟利不惜铤而走险,买卖病死狗煮熟向外销售。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2月27日至6月18日,在明知苗某某(另案处理)使用毒药下毒的方式盗窃家狗的情况下,从苗某某处三次购买毒死的家狗5条(总重量约260斤),加工制成熟食后在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坨城菜市场内销售给他人食用。2019年7月31日,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苗某某使用的毒药中检出氰化物。

  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苗某某使用毒药下毒的方式盗窃狗的情况下,仍然购买并煮熟后向外销售,其本人供述与书证等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认定李某某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备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2019年12月18日,沛县检察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

  沛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9日对李某某作出刑事判决: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编辑:蔡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