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宋某甲比较缺钱在上海打工,宋某甲就想起来用妹妹和别人结婚骗两个礼钱。宋某甲打电话跟母亲(另案处理)说,把妹妹宋某乙(另案处理)嫁出去,骗几个钱,宋某甲母亲当时就同意了。
之后宋某甲母亲就一直找媒人帮宋某甲妹妹说对象,说成之后,宋某乙就用各种理由找男方要钱,比如家里人出车祸,哪个亲戚家有喜事要给份子钱,或者是母亲哥哥生病需要钱治病,再加上结婚要准备的彩礼等等,然后找机会就偷偷跑走,再去和别的人家介绍相亲,用同样的方式骗钱,经查实,宋某甲和宋某乙等人合计诈骗多名被害人共计20余万元。
宋某甲之前有多次犯罪前科,系累犯,宋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 2018年10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宋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所得之物、所用之物的处理】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作为母亲不想着给女儿找个好人家,反而想着利用其骗钱。结婚是人生大事,本该慎重,但是碰见这样本地的一家人合伙诈骗的,的确防不胜防。在发现相亲对象要钱太过频繁的时候,就要当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