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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酒后驾车 还走严查路段“送人头” 警示:喝酒不开车 开车必被查
2020-08-26 11:22: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10月,史某某开车去山东微山县吃喜面。吃饭的时候,史某某喝了大概四两白酒。喝到晚上八点左右史某某就先走了,准备回沛县,走的二级坝回去的,史某某开车行驶到外环的路口处被执勤的交警查获了。交警对史某某吹气进行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是130余mg/100ml。接着就把史某某带到医院抽血了。经鉴定,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史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2018年8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史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常从沛县去微山的民众应该知道,中间那一个二级坝是多么的难走,再加上是晚上更容易出状况,所以会经常见到在二级坝两端,有两地的交警都在查超重和酒驾。在二级坝上,如果出了点小剐蹭事故,都会导致很长时间的堵车,醉酒驾车害人害己,虽然没出事故,但是史某某这种行为受到处罚一点都不冤枉。

  编辑:安宏杰